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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度以下无法充电 小牛电动车主犯难
发布时间: 2024-06-01 08:40:31 作者: 乐鱼官方网站在线登录

  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反馈平台接到北京王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小牛电动车无法充电,专卖店人员称小牛电动车充电条件,是在温度零至35度之间,王先生十分困惑:难道冬天就不可以使用电动车了吗?

  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精确指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2021年8月中旬,王先生在小牛专卖店买了一辆电动车,用于日常出行。小区有规定,禁止电动车入户,王先生便跟其他邻居一样,将电动车放在楼下充电桩集中充电。

  2021年9月20日,北京通州一小区发生了一起火灾,起火原因是电动车锂电池在家充电引起电池爆炸起火,最后导致5人遇难。这件事情让北京的小区管理更加严格,电动车及电池一律不能入户充电,王先生牢记教训,严格遵守。

  到2021年12月下旬,寒潮袭来,气温急剧下降,到了一年中最冷的时候。一天,王先生猛地发现自己的电动车无法充电,从中午1点一直到夜里快12点一点电没充上,他换了几个插电口,依旧如此。他怀疑电源线坏了,要不就是电池出故障了。

  第二天,他跑到买车的专卖店,把情况告诉了店员,还有仪表盘上“133”的故障代码。店员看了一眼,见惯不怪,他说:“这是电池低温保护,只需要把电池拿回家放暖气边上半个小时左右,等电池回暖,就可以充上了。”

  王先生第一次听说“低温保护”,觉得很诧异:“这才零下几度,这么点低温就充不了电?当初买车的时候也没人跟他说这个。”

  店员没吭声,边上一位正等着修车的女士听到了,说她的车前两天也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她也知道危险,可没办法,只能拿回家把电池回暖。

  王先生不认可这样的做法,他说:“这样太危险,现在国家规定不让把电池拿进家,小区单元门口就贴着禁止电池进楼的通知,我不可能把电池拿回家。”

  店员解释道:“让你拿回去回暖,又没让你充电,国家是不让你拿回家充电,没说不让拿回家回暖。”

  安全无小事,王先生依旧不放心:“不充电时,锂电池也有可能自燃,出了事谁负责?”

  店员自信满满:“小牛的电池好,是专门设计的低温保护,别的电池有爆炸,我们的电池没自燃和爆炸过。”

  但是这自信太过盲目,丝毫不能打动王先生,把电池拿回家回暖的解决方案更让王先生没有办法接受,他坚守安全底线:“不可能拿回家,要么就放店里充电。”

  店员当然不同意,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在店里等了20分钟,等电池回暖,再拿回去充电。

  发现了问题,可并没有最终解决,这让王先生很郁闷。他回家翻出了电动车说明书,在“充电环境”章节里果然有说明:“冬天充电时,室外温度较低,环境低于0℃时,电池将停止充电,此为正常现象。”对于冬天常常使用电动车的用户来说,这条信息至关重要,但是当初买车时店员却没有告知。

  与此同时,王先生还发现,在“充电器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里清楚写着:“充电器仅限于室内使用。”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王先生之前遵纪守法,小心谨慎的在小区楼下充电竟然是不符合小牛电动车充电要求的,这一点店员同样也未告知。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看出,这并非个案,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多有类似投诉。近两年电动车电池燃烧爆炸事故多发,国内很多城市明文禁止电动车及电池入户;而在寒冷冬天小牛电动车的“零度保护”导致很多用户在室外根本没办法充电,电动车成了摆设。

  从他们与售后客服的对话来看,“将电池拿到屋里回暖”成了当前唯一的解决方案。可在车主们看来,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王先生直言:“低温保护设计本来是个好事,怎么反到成了充电障碍,当初设计时就应思考北方冬天室外充电的温度。相关规定出来后厂家是不是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电池该召回的召回,该更换的更换,这才是负责任的做法!像维修店里的那位女士,明知危险还不得不把电池拿回家回暖,如果真的发生自燃或爆炸,谁又能为她负责?”

  这也是大部分车主的心声,小牛的电动车使用条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而未尽告知义务,小牛应该召回电动车进行升级维修,或者退车退款。

  对此,记者咨询了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郭倩律师,郭律师表示:我国目前虽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电动车在室内充电,但如果消费者所在省份地区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也应当遵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其享有对商品性能等的知情权。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动车销售企业在消费的人购买电动车具有对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的重要信息尽到全面、真实披露的义务。

  电动车销售人员在消费的人购买时未提醒零度以下无法充电,导致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后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记者曾就此事向小牛电动车去函询问,但截止至发稿,依旧未收到任何回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